党建工作—公告
发展党员报告制实施办法(试行)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、十七届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,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和《印发〈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“推荐制、公示制、票决制、报告制、失误责任追究制”等五项制度的意见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大组〔2010〕75号)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制度。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。
重要事项报告制度。基层党委在审批发展党员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,需向上一级党委报告。
二、报告内容
支部党员大会。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,要将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及会议准备情况逐级进行上报,基层党委应派人参加会议,对会议进行全程监督、指导。
重要事项报告。基层党委在审批发展党员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,需向上一级党委报告:
(1)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;
(2)被劳教过、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申请入党;
(3)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、劝退或被除名的人重新申请入党;
(4)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申请入党;
(5)曾经信仰宗教的人申请入党;
(6)民主党派成员申请入党;
(7)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入党;
(8)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。
本实施办法由党办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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